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2025年第二期)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洋市監處罰〔2025〕第17號 |
洋縣蔚瀾購物廣場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
洋縣蔚瀾購物廣場 |
王建明 |
2025年1月14日,本局委托陜西太陽景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小西芹進行監督抽檢,2025年1月24日《檢驗報告》(№:SP25011421)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苯醚甲環唑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苯醚甲環唑項目,標準指標≤3mg/kg ,實測值5.5mg/kg,單項判定不合格)。 |
違反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結果:沒收違法所得43.00元; 罰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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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5月08日 |
2 |
洋市監處字〔2025〕18號 |
洋縣樂佳家購物中心經營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
洋縣樂佳家購物中心 |
翟健 |
2025年1月17日,本局委托陜西太陽景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泡椒、紅皮雞蛋進行監督抽檢,2025年1月24日《檢驗報告》(№:SP25011474)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噻蟲胺項目,標準指標≤0.05mg/kg ,實測值0.068mg/kg,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報告》(№:SP25011477)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41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恩諾沙星項目,標準指標≤10μg/kg ,實測值23.2μg/kg,單項判定不合格)。 |
違反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結果:沒收違法所得104.48元,罰款1000.00元。 |
已履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5月08日 |
3 |
洋市監處字〔2025〕19號 |
洋縣盛世康醫藥有限公司世康大藥房分公司經營不符合備案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案 |
洋縣盛世康醫藥有限公司世康大藥房分公司 |
郁先翠 |
我局收到來信投訴反映2025年2月10日在洋縣盛世康醫藥有限公司世康大藥房分公司購買了甲床給藥器一盒,經查詢該產品備案信息為青寧械備20190048號,備案人/生產企業:青海珠韻頓珠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產品描述:本品由瓶體、瓶蓋組成。非無菌提供。不含藥物、不具有劑量控制功能。打開包裝后瓶內含由不明成分的液體,屬于非法添加了不明物質,與醫療器械備案信息不符。經查詢上述“甲床給藥器”《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信息表》,其產品描述為“本品由瓶體、瓶蓋組成。非無菌提供。不含藥物。不具有劑量控制功能”。給藥器內裝有液體,與其備案的產品信息描述不符。 |
違反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 處罰結果:沒收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甲床給藥器1盒;沒收違法所得152.00元。 |
已履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4月10日 |
4 |
洋市監處罰〔2025〕20號 |
洋縣自在足浴會所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
洋縣自在足浴會所 |
張洪順 |
2025年3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洋縣自在足浴會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經查當事人從2024年7月開始在洋縣洋州街道辦洋州明珠六號商業樓1層2號商鋪二樓一間約15平方米的房間內從事食品加工經營活動。 |
違反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 處罰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處罰結果:罰款2000元 |
已履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4月14日 |
5 |
洋市監處字〔2025〕21號 |
洋縣智慧人生煙酒經銷部侵犯商標專用權案 |
洋縣智慧人生煙酒經銷部 |
翟星 |
2025年4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洋縣智慧人生煙酒經銷部監督檢查時發現其貨架上擺放的2瓶國窖1573酒,外包裝盒上標示的生產日期均為20220316 1061V4,物流碼均為151908900604782396 。上述產品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鑒定結論為“通過外觀鑒定,該產品不是我公司生產,系假冒我公司注冊商標之產品”。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處罰結果:對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國窖1573酒2瓶;罰款2798.00元 |
已履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4月27日 |
6 |
洋市監處字〔2025〕29號 |
洋縣金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虛構價格案 |
洋縣金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楊敏 |
2025年3月25日我局對洋縣金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經營的H.水晶酒店洋縣店,2025年3月21日、22日在攜程APP上進行網上銷售時,高級雙床房房型以劃線價806元實際賣價515.5元、523元;以劃線價730元實際賣價466元、474.34元;以劃線價767元實際賣價497元、490元;以劃線價602實際售價384元向出銷售。經查詢該酒店管理系統發現該酒店高級雙床房房型從未以806元、730元、767元、602元的價格銷售過。上述806元、730元、767元、602元的比較價是洋縣金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3月21日臨時制定。當事人無法提供“折前賣價”詳細信息及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該價格成交記錄。 |
違反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六條; 處罰依據: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處罰結果:沒收違法所得 4003.00 元; 罰款4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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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5月15日 |
7 |
洋市監處字〔2025〕32號 |
洋縣姑娘茶行特產店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
洋縣姑娘茶行特產店 |
呂娥 |
2025年4月17日接到投訴,我局執法人員對洋縣姑娘茶行特產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經查,2025年4月13日,投訴人在洋縣姑娘茶行特產店以微信方式共購買外包裝上標示有“人參酒”字樣的酒2瓶,每瓶128元,運費25元,實際共支付280元。當事人稱投訴人所購買的酒在洋縣姑娘茶行特產店經營期間自己加工泡制2瓶,已全部銷售。該酒為透明玻璃瓶裝,瓶內有西洋參1根、大棗、枸杞少許和散裝白酒,原料無固定比例,屬于散裝食品,外包裝無標識標簽,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 處罰結果:對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80元;對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 |
已履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6月05日 |
8 |
洋市監處字〔2025〕33號 |
洋縣高原寺軍麗醫藥銷售有限公司未明碼標價銷售藥品案 |
洋縣高原寺軍麗醫藥銷售有限公司 |
翟福生 |
2025年4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在洋縣高原寺軍麗醫藥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診所使用的藥品未制定和標明藥品零售價格,執法人員當場向洋縣高原寺軍麗醫藥銷售有限公司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于4月24日前對所有銷售的藥品進行明碼標價。整改期滿后,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14日再次對該藥店進行了檢查,發現其沒有按照《責令改正通知書》的要求對銷售的藥品進行明碼標價,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查處。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 處罰結果:罰款800元。 |
已履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5月26日 |
9 |
洋市監處字〔2025〕34號 |
洋縣魁陳居古釀酒坊生產經營無生產日期和虛假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
洋縣魁陳居古釀酒坊 |
陳小虎 |
2025年5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洋縣魁陳居古釀酒坊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五釀漿白酒無生產日期、梨花醉白酒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3年6月2日。五釀漿白酒,500ML/瓶,30元/瓶,共4.5瓶;梨花醉白酒500ML/瓶,20元/瓶,共6.5瓶,貨值共計265元。 |
違反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處罰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處罰結果:沒收五釀漿白酒4.5瓶;梨花醉白酒6.5瓶;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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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6月04日 |
10 |
洋市監處字〔2025〕37號 |
洋縣朱鹮湖果業專業合作社生產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未按規定制定并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的食品案 |
洋縣朱鹮湖果業專業合作社 |
劉開昌 |
2025年4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進行檢查時,在洋縣朱鹮湖果業專業合作社成品庫發現存放有該合作社生產的菜籽油共計71瓶,未發現生產日期,不能提供出廠檢驗記錄、生產過程加工記錄。經查,當事人成品庫存放的無生產日期的菜籽油71瓶,凈含量1L, 是2025年1月份生產,該產品共生產了100瓶,出廠價是18元每瓶,當事人將未標注生產日期的29瓶菜籽油送人。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2.4“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的要求,這71瓶菜籽油已形成最終銷售單元,應標注生產日期,但未標注。該合作社不能提供食品原料供貨者的資質、票據及相關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生產關鍵環節控制過程各個記錄、所生產的菜籽油的檢驗合格證明及銷售記錄,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結果:警告;沒收未標注生產日期的菜籽油71瓶(1L/瓶);罰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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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6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