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檢查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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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依據 |
檢查標準 |
時間 安排 |
年度檢 查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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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違反規定在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進行檢查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七條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七條:臨街的商業、飲食業、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每季度末 |
4次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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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食品攤販未在劃定的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從事經營活動,影響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的進行檢查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的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影響道路通暢、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遵守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如因規劃變更,指定區域不再用作食品攤販經營的,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配合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登記卡注銷,并退出該經營區域。食品攤販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食品攤販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
每季度末 |
4次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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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未按要求設置門頭牌匾的進行檢查 |
《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
《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門頭牌匾是指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臨街設置的與依法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的標牌、標志、指示牌、匾額、鏤空字、霓虹燈、垂直燈箱等設施。門頭牌匾的規劃、標準、色調、質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間主管部門結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風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統一規劃,體現特色風貌。門頭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公共空間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出現污濁、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更換。 |
每季度末 |
4次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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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進行檢查 |
《陜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 |
《陜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第三十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應當符合鄉村規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開工前必須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設計、施工條件依法審查批準,頒發施工許可證,并經鄉(鎮)人民政府現場驗線后,方可開工。 |
每季度末 |
4次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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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在鄉村公共飲用水源地建廁所、畜禽圈、污染型企業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進行檢查 |
《陜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
《陜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第四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護飲用水源。有條件的鄉村應當實行集中供水,并使飲用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禁止在鄉村公共飲用水源地建廁所、畜禽圈、污染型企業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
每季度末 |
4次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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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
《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八條 |
《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每季度末 |
4次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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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鄉鎮管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破壞生態環境、造成環境污染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font> |
每季度末 |
4次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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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門前三包)檢查,(含商鋪門前衛生、市容秩序)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占道經營、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
每季度末 |
4次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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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轄區內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包括無證生產經營行為、價格違法行為、食品藥品安全等)進行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
每季度末 |
4次及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