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檢查事項報備表
填報單位:洋州街道辦事處 聯系人:段田豪 聯系電話:18309225016 填報時間: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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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事項數 |
14項 |
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數 |
1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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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年度行政檢查計劃 |
是 |
是否明確年度行政檢查頻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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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并開展專項檢查計劃 |
是 |
是否公示相關內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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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網址或鏈接地址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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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檢查事項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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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依據 |
檢查標準 |
時間 安排 |
年度檢 查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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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使用化肥的處罰 |
《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 |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無違規使用農藥、化肥行為;2.保護區內無農藥、農藥包裝物隨意丟棄現象;3.無在保護區清洗施藥器械行為。 |
每季度第1個月開展排查,汛期加查1次 |
每年度4次常規+1次汛期專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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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
1.人口集中區域無噴灑劇毒、高毒農藥行為;2.無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煙塵污染行為;3.綠化養護用藥符合低毒、環保標準。 |
春秋季秸稈/落葉期每月排查,其余季度每兩月1次 |
每年度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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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損毀或擅自改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有關標志設施情節嚴重的處罰 |
《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 |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碑、警示標志、防護設施完整無破損;2.無擅自涂改、移動、拆除保護區標志設施行為。 |
每季度末開展全面檢查 |
每年度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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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施工作業完成后存留廢棄物、未清理現場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四條 |
1.公共場所施工作業現場設置圍擋,物料堆放整齊;2.作業完成后24小時內清理廢棄物、恢復場地原貌;3.無路面污染、設施遺留等問題。 |
日常巡查+每月專項抽查 |
每月1次專項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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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廢品收購等行業的經營者未保持經營場所周邊的環境衛生整潔,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四條 |
1.經營場所周邊無污水外流、垃圾散落;2.清洗維修行業設置污水收集設施,無直排現象;3.廢品收購點物料分類堆放,圍擋規范,無露天堆放雜物。 |
每月上旬開展排查 |
每年度1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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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裝飾裝修產生的垃圾未按規定清運到規定的處理場所,經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五十條 |
1.小區、商戶裝飾裝修垃圾袋裝化,堆放到指定點位;2. 按規定由有資質單位清運至指定處理場所;3. 無隨意堆放、占道堆放裝修垃圾行為。 |
每月中旬抽查,裝修高峰期加查 |
每年度12次常規+2次裝修高峰期專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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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處罰 |
《陜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 |
1. 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已取得有效施工許可證;2. 建設內容與許可證核準內容一致;3. 無未批先建、超范圍建設行為。 |
每季度第2個月開展排查 |
每年度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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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在鄉村公共飲用水源地建廁所、畜禽圈、污染型企業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處罰 |
《陜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
1. 鄉村公共飲用水源地周邊無違規建設廁所、畜禽圈、污染型企業;2. 水源地內無污水排放、垃圾堆放行為;3. 水源地防護范圍內無其他污染水源的行為。 |
每季度初排查,飲用水高峰期加查 |
每年度4次常規+1次用水高峰專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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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造成農村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或者違反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九條 |
1. 農村公路路面無損壞、油污、雜物污染;2. 公路及兩側無占道堆放、擺攤設點等影響暢通行為;3. 無將公路作為試車、練車場地的行為。 |
每月下旬巡查,節假日加查 |
每年度12次常規+3次節假日專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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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擅自開墾林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278號2018年3月修訂)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
1. 轄區林地范圍無擅自開墾、挖塘、取土等行為;2. 林地植被保護完好,無違法改變林地用途現象 |
每半年開展1次全面排查 |
每年度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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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 |
1. 林地內無違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行為;2. 無擅自砍伐、毀壞林木現象;3. 林地生態環境無破壞。 |
每半年排查,雨季加查1次 |
每年度2次常規+1次雨季專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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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四十八條 |
1. 森林防火責任主體明確,防火制度健全;2. 配備必要的防火器材、設施;3. 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隱患排查。 |
森林防火期(10月-次年5月)每月檢查,非防火期每季度1次 |
防火期6次+非防火期2次,年度共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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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五十二條 |
1. 森林防火期內,林區入口、重點區域設置明顯警示宣傳標志;2. 警示標志完好、清晰,無破損、遮擋;3. 按要求張貼森林防火宣傳標語。 |
森林防火期每月巡查,節前專項檢查 |
防火期6次+3次節前專項,年度共9次 |